《廈門市廣東商會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廈門市廣東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Xiamen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 XG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在廈門的廣東籍或曾在廣東學習、生活、工作過的人士在廈門投資興辦的經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自愿發起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企業發展服務,為合作交流服務,為促進廈門和廣東的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做出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工商聯的政治引導和業務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廈門市湖里區湖里大道41-43號5A單元東502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政策宣傳: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引導會員企業依法經營;
(二)搭建平臺:利用商會平臺,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增進了解,整合資源,加強合作,促進會員企業發展或抱團發展;
(三)組織考察: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內外進行商務考察和經貿交流,開拓市場,尋找商機,尋求合作;
(四)協調服務:了解反映會員的訴求,收集會員的建議和意見,幫助會員解決困難,協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
(五)信息服務:收集各類信息,編輯出版商會刊物,建立商會信息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和咨詢服務;
(六)經驗交流:組織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和交流,促進企業間的互相學習、借鑒和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共同發展;
(七)開展培訓:舉辦形式多樣的培訓活動,開拓會員企業經營者的視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八)承辦委托:承辦粵廈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按時交納會費;
(四)在廈門的廣東籍或曾在廣東學習、生活、工作過的人士在廈門投資興辦的經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廈門市廣東商會會員申請表”;
(二)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 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和優惠權;
(四) 有對本會事務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利;
(五) 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執行本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二)及時反饋交流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三個月不交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不參加本會活動超過一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它重大事項;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按時換屆以及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有事不能參加,須派代表參加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成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議。每屆任期五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第(一)、(五)、(七)、(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負責召集,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才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成員有事不能參加的,須派代表參加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對理事會履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職權
是:
(一)對理事會履行監督;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三)列席理事會議,按季度審核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四)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共同籌備和開展監事會或理事會換屆工作;
(五)其它應由監事會履行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社會上具有先進性;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較高威望;
(三)熱心本會事業,樂以奉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一定組織協調能力和工作能力;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未參加過非法組織;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五年,會長、監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受會長委托,或在會長外出期間,主持本會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各項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和領導監事會工作;
(二)可指定副監事長臨時代行其職責;
(三)需由監事長處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副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
(二)受監事長委托,或在監事長外出期間,主持本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文秘、聯絡、會務、財務等事務,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工作。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建立兼合式黨組織等方式,在本會推進黨的覆蓋、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廈門市廣東商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廈門廣東籍人士創辦的企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六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七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資金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商會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八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優先提拔本會優秀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重要崗位。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書面征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意見,并報會員大會審議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8年7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